關于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推行證明 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推行證明
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區(qū)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西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已經區(qū)局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和社會創(chuàng)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務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條件下經濟社會發(fā)展,扎實做好“六穩(wěn)”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按照《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西藏自治區(qū)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fā)〔2021〕2號)要求,現就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圍繞直接面向群眾和企業(yè)、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切實減少事前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后公正監(jiān)管,方便企業(yè)和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huán)境,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部門。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市場監(jiān)管部門清楚告知、企業(yè)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guī)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jiān)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和企業(yè)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和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根據自治區(qū)要求,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yè)審慎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承諾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思考及自主行為能力的個體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承諾人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到現場簽署承諾書。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對于特殊群體,應當充分利用既有證明材料,不再另行出具。
(三)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區(qū)局各部門要全面清理列出本業(yè)務領域有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以上依據的證明事項(含區(qū)、地、縣三級),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規(guī)章以下依據的證明事項不得列入。要結合實際,梳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guī)程,修改完善相關辦事指南,制作相關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各部門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區(qū)局網站和自治區(qū)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四)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門要針對事項特點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重點監(jiān)管、“互聯網+監(jiān)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jiān)管。同時,通過自治區(qū)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西藏)、跨地域核查、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加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核實力度。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yōu)化工作程序、加強業(yè)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增加群眾和企業(yè)負擔。
(五)加強信用監(jiān)管。各部門要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和共享機制,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記于市場主體名下。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通過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西藏)進行公告,運用媒體曝光、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探索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與信用體系建設相結合,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要將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與事中核查、事后監(jiān)管有機結合,加強和規(guī)范事中事后監(jiān)管,最大限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風險。
(六)強化風險防范措施。各部門要梳理工作環(huán)節(jié)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
四、工作步驟
(一)梳理、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各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相關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照附件2),于2021年3月5日前報政策法規(guī)處。政策法規(guī)處匯總后統(tǒng)一通過區(qū)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提交區(qū)局審定后予以上報和對外公布。
(二)認真組織開展實施。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和最終確定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積極有序抓好落實工作,修改完善并公布相關辦事指南,確保于2021年6月底前已確定事項全面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部門每月10日前將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報政策法規(guī)處。
(三)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各部門要對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guī)范、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于2021年6月底前報政策法規(guī)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高度重視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實施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推動工作落實落地。
(二)加強協同聯動。各部門要樹立“一盤棋”思想,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加快職能轉變,優(yōu)化政務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加快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程。要在推進本業(yè)務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同時,加強對各地(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指導。各部門要加強與信用監(jiān)管處的溝通協作,及時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企業(yè)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
(三)加強學習宣傳。各部門要組織業(yè)務人員加強對開展告知承諾制有關政策文件的學習,熟悉掌握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的服務指南、辦理流程,確保不折不扣執(zhí)行好告知承諾制。要通過服務場所、政務服務平臺、門戶網站等平臺媒體,對本部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行宣傳,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督促檢查。自治區(qū)政府已明確把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查內容。區(qū)局將適時組織對各部門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情況進行檢查。對因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我局在自治區(qū)相關考核中失分的,將對責任部門及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和嚴肅問責。
附件:1.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本)
附件1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事項 名稱 |
證明事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部門
|
1 (舉例) |
分公司設立登記 |
營業(yè)場所使用 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營業(yè)場所使用證明。…… |
|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本)
(證明事項名稱)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1.自然人
姓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2.法人
單位名稱: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二)證明用途(用于辦理的行政事項名稱)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法律法規(guī)名稱和相關條款)
(四)證明的內容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行業(yè)信用記錄,并推送至行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西藏),對執(zhí)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九)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
……………………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的事項,現作出如下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具體是:……
(三)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許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上述書面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
申請人(簽字): 行政機關(蓋章):
日期: 日期: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申請人、行政機關各執(zhí)一份)